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渝0110执恢50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与秦光福杨荣军追偿权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秦光富,杨荣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110执恢508号申请执行人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被执行人秦光富,男,汉族,住贵州省瓮安县。被执行人杨荣军,男,汉族,住贵州省瓮安县。申请执行人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与被执行人秦光富、杨荣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綦法民初字第0379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秦光富、杨荣军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未发现被执行人秦光富、杨荣军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6)渝0110执恢508号执行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待执行条件具备后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执行员  袁永鸿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吕延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