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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802民初95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朱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

全文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802民初956号原告朱某某。被告张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被告张某某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要求将本案移送至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被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审理。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杨红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刘军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