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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沙执字第210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戴立鹏与牛万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戴立鹏,牛万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沙执字第210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戴立鹏被执行人:牛万祥戴立鹏与牛万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该案(2015)沙民一初字第190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牛万祥应支付申请人戴立鹏案款474297.24元。申请人于2015年11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1月4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找,被执行人牛万祥下落不明且在银行无存款可供执行,在车管所无登记车辆信息,在房产局无房产登记信息,在土地局无土地登记信息,申请人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经申请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等待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后可申请本院继续执行。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19日作出的(2015)沙民一初字第1904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强审判员 艾海提审判员 蒲梦兵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银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