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682民初203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王昌华与徐建新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昌华,徐建新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82民初2033号原告王昌华。被告徐建新。原告王昌华与被告徐建新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日立案受理后,由代理审判员张昌凤独任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昌华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王昌华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于法无悖,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昌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王昌华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昌凤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见习书记员 袁佳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