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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余民初字第475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7-22

案件名称

李惠与金可儿(上海)床具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惠,金可儿(上海)床具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余民初字第4759号之一原告:李惠。被告:金可儿(上海)床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北桥一常青工业园。法定代表人:AndreasWihardja。委托代理人:翟曦,上海秉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亮,上海秉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五常大道168号3号楼三层。法定代表人:陆兆禧。委托代理人:郑海丽,浙江泽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金越,浙江泽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惠诉被告金可儿(上海)床具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惠于2016年4月14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惠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惠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李惠负担。审判员  王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周鑫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