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13执118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杨光与西安中恒星通信技术有限公司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光,西安中恒星通信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13执1180号申请执行人杨光。委托代理人王明辉。被执行人西安中恒星通信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岗,系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杨光依据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雁民初字第04182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3月29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杨光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请求撤销对本院(2016)陕0113执1180号案的强制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杨光撤销强制执行的请求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是其处分权利的行为,于法不悖,依法应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杨光撤销强制执行申请,本院(2016)陕0113执1180号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新军审 判 员 杨 卫代理审判员 文丛达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郭宗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