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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02民初1133-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陈珍华与丁卫有、程秀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珍华,丁卫有,程秀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02民初1133-1号原告:陈珍华。委托代理人:孟卫华,金华市务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丁卫有。被告:程秀斌。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珍华诉被告丁卫有、程秀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未在通知规定期限内补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免交、减交的申请,不履行诉讼义务,依法应按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三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陈珍华自动撤回起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538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陈珍华负担。审 判 员  项 璐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吴馥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