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2504民初96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9-20
案件名称
原告弥勒市山水酒店用品店与被告林义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弥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弥勒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云2504民初964号原告弥勒市山水酒店用品店。住所地:弥勒市弥阳镇中山路。法定代表人王振杰,系该店的总经理。被告林义响,住弥勒。本院在审理原告弥勒市山水酒店用品店与被告林义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弥勒市山水酒店用品店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弥勒市山水酒店用品店要求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自愿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弥勒市山水酒店用品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5元,由原告弥勒市山水酒店用品店承担。审判员 王树荣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思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