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民终181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北京市警盾京西厨房设备有限公司与杜远发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北京市警盾京西厨房设备有限公司,杜远发,杨进国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民终181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市警盾京西厨房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北七家镇王府街21号-2。法定代表人李德锦,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陶亮,北京市融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杜远发,男,1957年7月27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刘堂,广东国晖(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进国,男,1976年11月28日出生。上诉人北京市警盾京西厨房设备有限公司因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2015)年昌民初字第180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北京市警盾京西厨房设备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北京市警盾京西厨房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相关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北京市警盾京西厨房设备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各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一审案件受理费二百三十六元,由杜远发负担九十二元(已交纳),由杨进国、北京市警盾京西厨房设备有限公司连带负担一百四十四元(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一百四十四元,由北京市警盾京西厨房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永钢代理审判员 白 云代理审判员 张 琦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杜宏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