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102民初189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19
案件名称
世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与谷青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世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谷青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02民初1894号原告世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住所地济南市。负责人赵强,经理。委托代理人汪运现,山东齐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谷青,女,1977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世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与被告谷青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世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谷青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世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世茂��业管理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撤回对被告谷青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世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于骐宁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恩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