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212刑初3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8-31
案件名称
李某某妨害公务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
案由
妨害公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辽0212刑初32号公诉机关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某,男。因本案于2015年11月17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12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大连市看守所。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检察院以旅检公诉刑诉[2016]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妨害公务罪,于2016年1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11月15日16时许,被告人李某某酒后在旅顺口区开发区后三羊18路公交车站附近与杨某某因琐事发生纠纷,后双方相互厮打,李某某持刀将杨某某划伤,杨某某遂拨打110报警。旅顺开发区派出所接到110指令后,民警郭某某驾驶警车并带领两名协警立即赶到现场进行处警,在处警过程中,李某某抗拒传唤,推搡、殴打民警郭某某并将郭某某右肩章拽掉,造成交通堵塞,数十名群众围观,社会影响恶劣。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交了相应的证据以证明上述指控。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辩称,当时自己只是听到有人喊了一声“我是警察”,故无法确定警察身份,自己也没有对警察进行殴打,因此不构成妨害公务罪。经审理查明,2015年11月15日16时许,被告人李某某酒后在旅顺口区开发区后三羊18路公交车站附近与杨某某因琐事发生纠纷,后双方相互厮打,李某某持刀将杨某某划伤,杨某某遂拨打110报警。旅顺开发区派出所接到110指令后,民警郭某某驾驶警车并带领两名协警立即赶到现场进行处警,在处警过程中,李某某抗拒传唤,推搡、殴打民警郭某某并将郭某某右肩章拽掉,造成数十名群众围观,社会影响恶劣。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协警许某某、董某某的陈述、证人杨某某、苏某某、杨某某、殷某某、于某某、王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接处警信息单、警官证、郭某某面部受伤及肩章损坏照片、门诊医疗手册及诊断证明书、案件来源、到案经过、户籍证明、情况说明等证据予以证明,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核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警察是乘坐警车赶到现场,并身着警服,且喊了“我是警察”,这足以表明警察身份。被告人李某某对警察实施暴力行为的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在笔录中一直予以供认,且有多名证人证言予以佐证,足以认定。被告人李某某的辩解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1月17日起至2016年9月16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于 森人民陪审员 李东晔人民陪审员 孙淑玲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曹 璐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