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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1民初346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付东海与刘庆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东海,刘庆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1民初3461号原告付东海,男,1964年8月22日出生。被告刘庆宇,男,1987年2月14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付东海诉被告刘庆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付东海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刘庆宇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付东海撤诉。代理审判员  阮小英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郭 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