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11民初346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付东海与刘庆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东海,刘庆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1民初3461号原告付东海,男,1964年8月22日出生。被告刘庆宇,男,1987年2月14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付东海诉被告刘庆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付东海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刘庆宇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付东海撤诉。代理审判员 阮小英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郭 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