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01民终176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重庆同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马瑞林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马瑞林,重庆同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01民终176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马瑞林。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同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红原路127号。法定代表人:杨永席,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马瑞林与被上诉人重庆同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5日作出(2015)江法民初字第10644号民事判决,马瑞林对该判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期间,马瑞林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马瑞林申请撤回上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马瑞林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180元,减半收取2590元,由马瑞林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孟琼代理审判员 罗太平代理审判员 赵 青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睿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