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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883民初107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田某与马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某,马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83民初1079号原告田某。被告马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田某与被告马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田某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田某负担。审判员  黄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崔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