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883民初107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田某与马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某,马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83民初1079号原告田某。被告马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田某与被告马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田某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田某负担。审判员 黄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崔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