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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822民初25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陈惟海与江军、胡小林等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惟海,江军,胡小林,洪敦榜,曹承节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822民初255号原告:陈惟海,男,1968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委托代理人:谢洪球,男,53岁,住安徽省怀宁县。被告:江军,,男,1976年12月9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安徽省怀宁县。委托代理人:张世龙,安徽文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小林,女,1974年5月21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安徽省怀宁县,系江军之妻。被告:洪敦榜,男,1983年12月5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安徽省怀宁县。被告:曹承节,男,1972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安徽省怀宁县。原告陈惟海与被告江军、胡小林、洪敦榜、曹承节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应预收案件受理费11150元,陈惟海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本院批准其缓交至一审开庭审理前。2016年4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后,本院书面通知其缴纳案件受理费,但陈惟海在指定的期限内并未交纳。为此,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按陈惟海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李劲松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薛舒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