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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吉0721执200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12-01

案件名称

大庆石油管理局执行人松原市前郭县福通石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大庆石油管理局,松原市前郭县福通石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吉0721执2002号申请执行人大庆石油管理局。被执行人松原市前郭县福通石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大庆石油管理局执行人松原市前郭县福通石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前郭县于2015年6月16日作出(2015)前民初字第1600号民事判决,该文书生效后,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6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借款49543525元及利息,诉讼费5557元。本院于当日立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要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前郭县人民法院(2015)前民初字第1600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建军审判员  王丽颖审判员  范伟旭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关 心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