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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05民初361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老秀光与黎翠霞、梁加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老秀光,黎翠霞,梁加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605民初3615号原告:老秀光,男,汉族,住广东省怀集县,现住佛山市南海区,公民身份号码×××3272。委托代理人:陆宝昌,是广东星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黎翠霞,女,汉族,住广东省怀集县,公民身份号码×××3808,现羁押于南海区看守所。被告:梁加珍,男,汉族,住广东省怀集县,公民身份号码×××3717。原告老秀光与被告黎翠霞、梁加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4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老秀光及其委托代理人陆宝昌,被告黎翠霞、被告梁加珍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与两被告是同乡,均在佛山市经商多年,双方历来有交往及经济往来。2015年9月,被告黎翠霞以生意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原告出于对两被告的信任,向被告黎翠霞先后出借了585万元,具体情况如下:一、2015年9月1日分两笔出借了470万元;二、2015年11月3日分六笔出借了90万元;三、2015年11月4日分两笔出借了25万元。上述借款,原告与被告黎翠霞均签订了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期限三个月,月息3%,因被告黎翠霞违约产生的诉讼费、律师费、调查费、差旅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由被告承担。第一笔470万元的借款支付利息至2015年10月31日,其余借款均未支付任何利息。原告主张全部借款均按年利率24%计算利息。综上,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一、两被告向原告归还借款585万元及利息(利息按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清偿日,暂计至2016年2月29日的利息为463758.89元);二、两被告承担原告为本案诉讼支出的律师费3000元;三、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黎翠霞辩称:对原告诉请没有意见。被告梁加珍辩称:对原告诉请没有意见。两被告目前仍是夫妻关系,但被告黎翠霞与原告的交易,被告梁加珍并不知情、也无参与,案涉借款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被告梁加珍无需承担。诉讼中,原告举证如下:1.原告身份证、居住证、暂住历史记录(各1份,原件)、两被告身份证、户口本(各1份,复印件),用以证明原、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2.借款合同(10份,原件)及其对应的银行转账记录(10份;8份图片打印件,2份打印件加盖公章)、借记卡账户历史交易明细(2份,打印件加盖公章),用以证明被告黎翠霞向原告借款的情况。3.民事委托代理合同、律师费发票(各1份,原件),用以证明原告为案涉款项支出了律师费,应由被告承担。经质证,两被告对原告举证1-3无异议。诉讼中,两被告没有举证。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举证1-3,两被告均无异议,本院确认其真实性。根据上述采信证据,结合当事人陈述,本院确认以下事实:2015年9月1日,被告向原告借款两笔共计470万元,双方于当日签订两份《借款合同》,约定被告黎翠霞向原告借款两笔,分别为370万元和100万元,借款期限三个月,从2015年9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0日止,月息3%,利息每月1日支付;到期一次性归还全部借款本金;被告黎翠霞若不按时偿还本息的,原告应以未付金额为基数按每月3%向被告黎翠霞收取逾期利息,并要求被告黎翠霞承担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包括诉讼费、律师费、调查费等)。当日,原告向被告黎翠霞分别转账支付了370万元和100万元,共计470万元。2015年11月3日,被告向原告借款六笔共计90万元,双方于当日签订六份《借款合同》,约定被告黎翠霞向原告借款六笔,分别为172100元、192700元、123150元、112050元、195700元、和104300元,借款期限三个月,从2015年11月3日起至2016年2月2日止,月息3%,利息每月1日支付;到期一次性归还全部借款本金;被告黎翠霞若不按时偿还本息的,原告以未付金额为基数按每月3%向被告黎翠霞收取逾期利息,并要求被告黎翠霞承担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包括诉讼费、律师费、调查费等)。当日,原告向被告黎翠霞分别转账支付了172100元、192700元、123150元、112050元、195700元和104300元,共计90万元。2015年11月4日,被告向原告借款两笔共计25万元,双方于当日签订两份《借款合同》,约定被告黎翠霞向原告借款两笔,分别为112480元和137520元,借款期限三个月,从2015年11月4日起至2016年2月3日止,月息3%,利息每月1日支付;到期一次性归还全部借款本金;被告黎翠霞若不按时偿还本息的,原告以未付金额为基数按每月3%向被告黎翠霞收取逾期利息,并要求被告黎翠霞承担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包括诉讼费、律师费、调查费等)。当日,原告向被告黎翠霞分别转账支付了112480元和137520元,共计25万元。2016年3月1日,原告向法院起诉,主张相关权利。庭审中,原告与被告黎翠霞一致确认2015年9月1日两笔借款的利息支付至2015年10月31日,其他借款未支付过任何利息。另查1,两被告是夫妻关系。另查2,原告因本案诉讼向广东星宇律师事务所律师支付了前期律师费3000元。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黎翠霞之间存在真实的借款合同关系,有《借款合同》、银行转账记录以及银行明细等相互印证,被告黎翠霞作为借款经手人亦不持异议,故本院确认被告黎翠霞曾经向原告借款585万元(470万元+90万元+25万元=585万元)。原告与被告黎翠霞在庭审中一致确认除2015年9月1日的两笔借款付利息至2015年10月31日外,其他借款均未支付任何利息,故原告主张被告分别以470万元、90万元、25万元为本金各从2015年11月1日、2015年11月3日、2015年11月4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24%计付利息,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且符合双方约定,本院予以准照。此外,原告主张被告黎翠霞承担其为本案诉讼支出的前期律师费3000元,该主张符合双方约定,且律师费并未超过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司法厅制定的《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规定的收费标准,原告亦能提供律师费发票证明其已实际支出费用,故本院对原告本项诉请予以支持。上述债务发于两被告的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两被告未能举证证明其夫妻财产独立且原告知悉,故被告梁加珍对被告黎翠霞的案涉债务理应承担共同清偿责任。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黎翠霞、梁加珍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老秀光归还借款4700000元,并以该款为本金从2015年11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24%计付利息予原告。二、被告黎翠霞、梁加珍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老秀光归还借款900000元,并以该款为本金从2015年11月3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24%计付利息予原告。三、被告黎翠霞、梁加珍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老秀光归还借款250000元,并以该款为本金从2015年11月4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24%计付利息予原告。四、被告黎翠霞、梁加珍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老秀光支付律师费3000元。两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结案,案件受理费28008.66元(原告已预交),由两被告负担,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原告预交的受理费28008.66元,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经原告申请,本院退回予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焕然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丽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