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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402民初206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9-05

案件名称

李红培与袁美丽、刘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红培,袁美丽,刘伟,胡琳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02民初2068号原告李红培,女,1978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王元生,148律师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袁美丽,女,1972年8月28日出生,汉族。被告刘伟,男,1969年12月5日出生,汉族。被告胡琳琳,女,1979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原告李红培与被告袁美丽、刘伟、胡琳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袁美丽、刘伟、胡琳琳名下所有的55万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担保人李学德自愿以其所有的商丘市房权证2007字第××号房产为原告作担保。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袁美丽、刘伟、胡琳琳名下所有的55万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同时查封担保人李学德所有的商丘市房权证2007字第××号房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杜建华审 判 员  李明洁人民陪审员  胡玉山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马 鑫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