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05刑初61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王成光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成光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京0105刑初612号公诉机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成光,男,1987年11月9日出生,曾因犯盗窃罪2008年1月22日被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又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11年1月26日被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2年12月11日被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于2013年11月26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1月12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朝检公诉刑诉(2016)57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成光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4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林芝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成光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并经本院审理查明:2016年1月12日19时许,被告人王成光在本市朝阳区望京旺角商场麦当劳餐厅内,欲以人民币2000元的价格向杨×出售毒品两袋,净重4.76克,上述毒品经鉴定为甲基苯丙胺并已收缴,被告人王成光被当场抓获归案。现扣押三星牌手机1部、Iphone6plus手机1部,烟盒1个在案。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成光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杨×、田×、高×的证言,物证及现场照片,微信聊天记录,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毒检送检流程表、现场检测报告书,毒品检验报告,收缴毒品清单,公安机关出具的到案经过、起赃经过、被告人王成光的身份证明材料、前科材料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成光无视国法,向他人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了刑律,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依法应予惩处。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成光犯贩卖毒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成光曾因毒品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不满五年再犯贩卖毒品罪且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系累犯和毒品再犯,依法应对其予以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王成光归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且涉案毒品未流入社会,故本院对其所犯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在案之物品一并处理。综上,根据被告人王成光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和悔罪表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及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成光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月12日起至2017年9月11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3个月内缴纳。)。二、扣押在案之三星牌手机一部、烟盒一个,予以没收;在案之Iphone6plus手机一部,发还被告人王成光。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宋 磊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郭晓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