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0328执32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8-25
案件名称
刘雅琴申请执行廖兴碧偿还借款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湄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湄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雅琴,廖兴碧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黔0328执324号申请执行人刘雅琴。被执行人廖兴碧(曾用名廖琼)。湄潭县人民法院(2016)黔0328民初792号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因被执行人廖兴碧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刘雅琴向本院申请执行。根据湄潭县人民法院(2016)黔0328民初792号民事调解书第一项规定:由被告廖兴碧从2016年4月13日起,每月偿还原告刘雅琴借款5000元,直至清偿完毕55000元借款为止。本案受理后,经查明被执行人廖兴碧每月有工资收入5008元,被执行人廖兴碧同意本次执行,并同意每月从其工资收入中扣划5000元偿还申请人债务,直至还清55000元借款为止。并由被执行人廖兴碧承担申请费725元。申请执行人刘雅琴认可上述履行还款方式,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经合议庭评议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湄潭县人民法院(2016)黔0328执324号执行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如果被执行人廖兴碧未上述方式履行义务,权利人刘雅琴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其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洪江审判员 陈章勇审判员 李云宏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雷 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