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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221执10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江县支行与梁七卯、韦凤缺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江县支行,梁七卯,韦凤缺,曾广练,韦四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221执10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江县支行,住所地:柳江县拉堡镇东二街83-7号,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67500765-7。负责人XX菊,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郑嵚,系该公司职员。被执行人梁七卯,男,1963年8月1日出生,壮族,住所地广西柳江县,经常居住地柳江县。被执行人韦凤缺,女,1961年6月10日出生,壮族,住,系被执行人梁七卯的妻子。被执行人曾广练,男,1955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柳江县。被执行人韦四固,男,1969年10月12日出生,壮族,住柳江县。本院于2015年7月30日作出(2015)江民初字第1959号财产保全的民事裁定,��封被执行人梁七卯坐落于柳江县拉堡镇农贸北大街397号房产。现因被执行人梁七卯已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自动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梁七卯坐落于柳江县房产(房产证:柳江县房权证江政字第××号)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何       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覃晓霜书记员覃晓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