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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504民督1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9-02

案件名称

马鞍山市协亚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张晖等申请支付令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马鞍山市协亚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张晖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504民督18号之一申请人:马鞍山市协亚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负责人:陶兆勤,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戴克春,该公司员工。被申请人:张晖,男,1972年2月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本院受理申请人马鞍山市协亚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支付令申请后,于2016年4月14日发出(2016)皖0504民督18号支付令,限令被申请人张晖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被申请人张晖已在规定期间提出书面异议。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本院2016年4月14日(2016)皖0504民督18号支付令自行失效,申请人可以依法起诉。本案受理费17元,由申请人马鞍山市协亚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承担。代理审判员  喻静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孙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