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881执13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饶伟武与王康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饶伟武,王康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881执137号申请执行人:饶伟武。被执行人:王康军。饶伟武与王康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11日作出的(2015)衢江商初字第247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饶伟武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王康军归还借款本金567040元及相应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查封被执行人王康军名下一辆浙HDJ4**桑塔纳轿车,因该车下落不明未能扣押,另查明被执行人王康军下落不明且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饶伟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王康军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向本院提出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881执137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刘荣辉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吴 靖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