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302执397-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8-22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充市顺庆区支行与冯全贵、李雪梅公证债权文书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充市顺庆区支行,冯全贵,李雪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302执397-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充市顺庆区支行,住所地南充市顺庆区。被执行人冯全贵,男,1973年9月16日生,汉族,住所地南充市嘉陵区。被执行人李雪梅,女,1975年12月11日生,汉族,住所地南充市顺庆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南市执字第117号执行证书,受理了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充市顺庆区支行与被执行人冯全贵、李雪梅公证债权文书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冯全贵、李雪梅无财产和银行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充市顺庆区支行申请执行冯全贵、李雪梅公证债权文书一案,债权总额160854.8元,未实现的债权数额160854.8元,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充市顺庆区支行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再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金宏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罗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