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3425民初74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7-24
案件名称
安某某诉与韦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会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某某,韦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会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3425民初746号原告安某某,男,生于1953年10月9日,彝族,四川省会理县人,住会理县城关镇。被告韦某某,女,生于1956年6月13日,汉族,四川省会理县人,住会理县城关镇。本院在审理原告安某某与被告韦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安某某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60元,由原告安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彭继夏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罗子坡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