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11民初245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刘宏涛诉徐丽萍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徐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11民初2452号原告刘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居民身份证号码:******************。被告徐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居民身份证号码:******************。委托代理人于海涛,山东新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萌萌,山东新岛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审 判 长 韩 飞人民陪审员 王 刚人民陪审员 孟广聚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 瑜(2016)鲁0211民初2452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