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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982民初167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张某与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982民初1672号原告张某。委托代理人赵甲银,山东泰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于某。委托代理人李纪晓,新泰鼎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西云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XX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