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982民初167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张某与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982民初1672号原告张某。委托代理人赵甲银,山东泰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于某。委托代理人李纪晓,新泰鼎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西云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XX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