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523民初147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李玉梅与张占合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玉梅,张占合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开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523民初1477号原告李玉梅,女,52岁,汉族,农民,住开鲁县。被告张占合,男,54岁,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玉梅与被告张占合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玉梅于二0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玉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全额100.00元,减半收取50.00元由原告李玉梅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于凤权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丽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