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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321民初76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姚艳红与孙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艳红,孙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皖0321民初766号原告:姚艳红,女,1982年4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怀远县。被告:孙建,男,1973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怀远县。原告姚艳红与被告孙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张乃多独任审判,于2016年4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姚艳红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孙建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姚艳红诉称:其借给被告孙建8500元,约定2014年年底偿还,被告借款后,至今未予偿还借款。请求判令被告孙建偿还借款本金8500元及利息3800元。被告孙建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4年1月7日,被告孙建向原告姚艳红借款8500元,约定月利率2%。被告孙建借款后,2015年3月29日,原被告对借款利息进行结算,截止2015年3月29日,被告孙建结欠原告姚艳红借款本金8500元及利息2100元。2015年8月,被告孙建偿还原告姚艳红利息1000元。被告孙建至今未予偿还借款本金及剩余利息。本院认为:原告姚艳红与被告孙建之间借贷关系成立、合法,依法应予保护。被告孙建作为借款人应当履行偿还借款的义务。原被告对借款利息的约定不违反法律规定,被告孙建应按约定向原告姚艳红支付借款利息。被告孙建于2015年8月偿还原告1000元,因双方对该款是偿还借款本金或利息未约定,依法认定系偿还借款利息。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8500元及截止2016年2月15日的利息38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认定被告孙建应还偿原告姚艳红借款本金8500元及利息3300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孙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姚艳红借款本金8500元及利息3300元;驳回原告姚艳红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8元,减半收取54元,由原告姚艳红负担10元,被告孙建负担44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张乃多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韦 天提示:1、宣判后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提出上诉的,应将上诉状提交承办人;2、判决生效后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