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281民初69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杨锦凤与朱华、王正云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锦凤,朱华,王正云,兴化市博大电热设备配件厂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民事��定书(2016)苏1281民初698号原告杨锦凤。委托代理人孙来山,东台市五烈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朱华。被告王正云。被告兴化市博大电热设备配件厂,住所地兴化市张郭镇科技园区。法定代表人姜柯柯。本院在审理原告杨锦凤诉被告朱华、王正云、兴化市博大电热设备配件厂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锦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54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高顺祥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孙 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