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604民初105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黑0604民初1058号原告王某某,女,某年某月某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费晓明、郑晓东,黑龙江欲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某,男,某年某月某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杨成宝,黑龙江中庆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程宇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4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及委托代理人费晓明,被告张某某及委托代理人杨成宝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某诉称:1991年9月10日,原、被告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孩张某(某年某月某日出生),现已成年。原、被告婚后因生活锁事经常争吵,自2015年10月被告经常酒后无故打骂原告,抢下原告家门钥匙不让原告回家,给原告身心造成极大伤害,被告的行为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故原告诉到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张某某辩称:我不同意与原告离婚,原、被告已结婚多年,现孩子都已经成年了,双方的感情很好,原告陈述的理由不属实。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1年9月10日登记结婚,婚后于1995年4月25日生育一女孩张某,现已成年。原、被告婚初感情尚可,但双方自2015年10月份开始因子女教育、家庭开支等问题产生矛盾,导致夫妻关系不睦,原告主张被告酒后对其进行打骂,伤害了夫妻感情,现原告诉至法院,主张双方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故要求与被告离婚。庭审中,被告表示不同意离婚,其主张原告所述不属实,原、被告已经结婚20多年,且生育一女孩,双方夫妻感情很好,如果被告在家庭生活中有不对之处,被告愿向原告道歉,希望法庭能给予原、被告一个和好的机会。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结婚证、照片、微信打印件以及双方当事人的当庭陈述为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于1991年登记结婚,至今已携手走过了二十五年的婚姻历程,且育有一女孩,故双方应有一定的感情基础。现原、被告虽因生活琐事发生争执,但并无重大矛盾,庭审中,被告表示不同意离婚,原告又未能提交充分证据证实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本院对原告提出离婚之诉请,不予支持;双方在今后的生活中应珍惜夫妻感情,冷静处理家庭矛盾,互敬互爱,建立和睦幸福的家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程宇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顾孟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