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16刑终14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赵军 、李兴广犯抢劫罪、盗窃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赵军,李兴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刑终141号原公诉机关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赵军,农民。2005年12月19日因犯强奸罪被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2011年1月2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抢劫罪、盗窃罪于2015年1月22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亳州市看守所。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兴广,农民。因涉嫌犯抢劫罪、盗窃罪于2015年1月24日投案,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亳州市看守所。辩护人付雷,安徽褚汉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张青青,安徽褚汉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审理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赵军、李兴广犯抢劫罪、盗窃罪一案,于2016年3月4日作出(2015)谯刑初字第00341号刑事判决。宣判后,赵军、李兴广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听取辩护人意见,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一、抢劫的事实2014年11月18日夜,被告人赵军伙同被告人李兴广进入到亳州市谯城区沙土镇南吴村被害人汪某家中,采取暴力、威胁等手段,抢走汪某人民币210元。一审法院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害人汪某陈述:其家夜里进来两个男子,其中一个带着黑口罩。另一个没戴口罩的男子向其要钱,其讲没有钱。戴口罩的男子上来拉被子盖住其脸,用手掐其脖子,并威胁其不让说话,否则就弄死其。后来其动了一下,又被打了两拳。没戴口罩的男子翻走其210元钱。2、被告人赵军供述及辨认笔录:天冷的一天夜里,其和李兴广进入一个老头家。老头欲起床,李兴广用手推老头不让他起床。其抱着被子蒙着老头的头,拉着老头的手不让老头动弹。后其和李兴广在屋里翻到钱后就走了。赵军辨认出被害人汪某家系其作案现场。3、被告人李兴广供述及辨认笔录:一两月前的一天夜里,其和赵军进入一个老头家里。其向老头要钱,老头说没有钱。赵军上去用被子盖住老头的头,并站在老头床边看着老头。其翻箱子找到210元钱。当时赵军戴着帽子和口罩。李兴广辨认出被害人汪某家系其作案现场。二、盗窃的事实(一)2014年11月18日夜,被告人赵军伙同被告人李兴广连续潜入亳州市谯城区沙土镇南吴村村民王某乙、李某、蔡某、王某甲家中盗窃。盗窃王某乙家现金4余元,盗窃李某家现金4500元,盗窃蔡某家现金2000元、手电筒1个。一审法院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害人王某乙陈述:2014年11月18日夜,其家里进了小偷。2、被害人李某陈述:2014年11月18日夜11时许,其睡醒后发现屋里箱子里的4000元钱及棉袄里的500元钱不见了。3、被害人蔡某陈述:2014年11月18日夜,有个男子进屋里翻找东西。后其发现放在洗衣机里的2000元钱丢了。当天夜里汪某被拿走200元钱,还被人打了几拳。李某家被偷了四五千元钱,庄西头还有被偷的。4、被害人王某甲陈述:2014年11月19日早上5时许,其发现家里的小箱子被人翻动过,但没有丢东西。5、被告人赵军供述及辨认笔录:两个月前的一天夜里,其和李兴广到沙土赵桥东边一个庄偷了四五家。其中在一家偷了四五元钱,在另一家被人发现后就出来了。还有几户是李兴广进屋拿出衣服翻的。当夜,其分了六七百元钱。赵军辨认出王某乙、蔡某家系其作案现场。6、被告人李兴广供述及辨认笔录:其和赵军在界沟南边的一个庄盗窃,在庄北边东头一个老头老太太家,赵军望风,其进去偷了400元钱。后其和赵军将另一家堂屋内的一个柜子抬到屋后,没找到钱。在东边一个老太太家,赵军望风,其进去发现一个柜子,两人一起把柜子抬到门东旁,偷了600元钱。在庄西南角一家偷了一个刮胡刀。李兴广辨认出王某乙、李某、蔡某、王某甲家系其作案现场。(二)2014年11月19日夜,被告人赵军伙同被告人李兴广连续潜入亳州市谯城区沙土镇乔里村村民张某丙、张怀俊、张某甲、余某、裴某、张某乙、宋孝荣家中实施盗窃。盗窃张某丙家衣服3件、现金400余元及价值20元的白色翻盖步步高手机1部,盗窃张怀俊家现金180元,盗窃张某乙家现金300余元,盗窃张某甲、宋某甲家现金30元、大衣1件,盗窃余某家现金1400元、银镯子1个、棉袄1件,盗窃裴某家皮褂子1件、现金27元,盗窃宋孝荣家裤子3条。一审法院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亳州市谯城区价格认证中心“亳谯价证鉴【2015】016号”价格鉴定结论书证明张某丙家被盗步步高翻盖手机价值人民币20元。2、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证明从李兴广家扣押的一部白色翻盖手机已发还被害人张某丙。3、被害人张某丙陈述:2014年11月19日凌晨1时许,其三妹妹的棉袄不见了,内有400元钱和步步高手机1部;其二妹妹的皮褂子及其的1条裤子不见了。当天夜里被盗的有六家,张怀俊家丢了100余元,张怀东家丢了1个袄,张怀作家丢了1对手镯、1400元钱、2件棉袄。4、被害人张某乙陈述:被盗的早晨,其发现家属放在西间板凳上的衣服被拿到院子里,300余元钱被偷走。当天被盗的有张某甲、余某、裴某家,其父亲张怀俊的180余元钱被盗。5、被害人宋某甲、张某甲陈述:2014年11月19日夜,他们家30余元钱及1件大衣被盗。6、被害人余某陈述:2014年11月20日早上,其发现放在西屋箱子里的1400元钱、1个银镯子及1件羽绒袄被盗。7、被害人裴某陈述:2014年11月20日早上5时许,其发现家里衣架上的一件皮褂子(价值150元)和27元钱被盗。8、被害人宋某乙陈述:其回家发现丈夫的3条裤子被盗,价值几十元。9、被告人赵军供述及辨认笔录:夜里十点多钟,其骑着两轮摩托车带着李兴广在沙土蒋集东北角二、三里路的那个庄,总共盗窃七家。第一家李兴广进去偷的,里面没有人,他说没有找到东西;第二家李兴广进去先拿出来的是衣服,在衣服里找了好像几十元钱;第三家是庄最东头的一户人家,在这一家偷了一些衣服,在衣服里找了几块钱,拿了一件军大衣;第四家李兴广进去拿出来一个盒子。第五家李兴广拿了几件衣服,在衣服里找了有一二百元钱;第六家李兴广进去拿出来一件上衣,在上衣口袋里找出来几十元钱;第七家李兴广进去拿了两件女式上衣,在口袋里拿出来100元钱。赵军辨认出张某丙、张怀俊、张某甲、裴某、张某乙、宋孝荣家系其作案现场。10、被告人李兴广供述及辨认笔录:一两个月前的一天夜里,其和赵军出去盗窃,在一个庄中间一家偷了一件女士袄、150元钱、1部翻盖白色手机;在第二家偷了八九十元钱;在第三家偷了150多元钱;在第四家偷了两条新裤子;在第五家偷了一个银镯子;在第六家偷了几十元零钱;在第七家偷了一件军大衣。这一夜每人分了好像是200元钱。李兴广辨认出张某丙、张怀俊、张某甲、余某、裴某、张某乙、宋孝荣家系其作案现场。本案的综合证据有:1、前科查询、释放证明、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2005)武刑初字第868号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载明2005年12月19日被告人赵军因犯强奸罪被该院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2011年1月20日刑满释放。2、抓获经过证明被告人赵军、李兴广到案情况。3、户籍证明载明被告人赵军、李兴广的身份情况。4、情况说明、收条证明被告人赵军的家人已代为退赔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赵军、李兴广入户抢劫他人财物的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二人入户窃取他人财物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予数罪并罚。赵军认罪态度较好,且全部退赔并取得谅解,可从轻处罚,赵军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李兴广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项、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的规定,以抢劫罪判处赵军有期徒刑十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一千元;以抢劫罪判处李兴广有期徒刑八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一千元,对李兴广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赵军上诉提出:其入户盗窃后临时起意实施抢劫,故其不构成入户抢劫,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李兴广上诉提出:其和赵军入户盗窃时,赵军临时起意对被害人汪某实施了用被子盖头等行为,该行为与其无关,故其不构成抢劫罪,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其辩护人提出了相同的辩护意见。本院审期间,上诉人赵军、李兴广及其辩护人均未提出影响本案事实的新证据。本院经依法全面审查,对一审判决所列证据和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对赵军所提其不构成入户抢劫、李兴广及其辩护人所提李兴广不构成抢劫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经查,赵军与李兴广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非法进入被害人生活的房间内,在李兴广向被害人索要财物未果的情形下,赵军对被害人采取了用被子蒙头、看管被害人等强制、胁迫措施,李兴广明知赵军的行为致使被害人不能反抗、不敢反抗,仍强取被害人人民币210元。可见李兴广虽与赵军没有以明示的方法实施抢劫,但在行为上已形成共同实行的意思联络。二上诉人的行为符合入户抢劫的共同犯罪特征。故对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本院认为,上诉人赵军、李兴广采取暴力、胁迫手段强行劫取他人财物的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且系入户抢劫;二人入户盗窃他人财物的行为又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数罪并罚。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 平审判员 罗 炜审判员 杜 奇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皓源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