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6民终51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18
案件名称
上海欧骏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姚建昌、沈美琴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姚建昌,沈美琴,上海欧骏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民终51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姚建昌。委托代理人范益明。上诉人(原审被告)沈美琴。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上海欧骏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化学工业区奉贤分区漴缺村759号。法定代表人王施东,该公司经理。上诉人姚建昌、沈美琴因与被上诉人上海欧骏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启东市人民法院(2015)启和民初字第005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姚建昌、沈美琴于2016年4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姚建昌、沈美琴申请撤回上诉于法不悖,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姚建昌、沈美琴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2508元,减半收取1254元,由上诉人姚建昌、沈美琴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陶新琴审 判 员 卢 丽代理审判员 杜太光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慧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