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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6民终51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18

案件名称

上海欧骏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姚建昌、沈美琴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姚建昌,沈美琴,上海欧骏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民终51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姚建昌。委托代理人范益明。上诉人(原审被告)沈美琴。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上海欧骏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化学工业区奉贤分区漴缺村759号。法定代表人王施东,该公司经理。上诉人姚建昌、沈美琴因与被上诉人上海欧骏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启东市人民法院(2015)启和民初字第005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姚建昌、沈美琴于2016年4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姚建昌、沈美琴申请撤回上诉于法不悖,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姚建昌、沈美琴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2508元,减半收取1254元,由上诉人姚建昌、沈美琴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陶新琴审 判 员  卢 丽代理审判员  杜太光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慧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