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02执349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程小强与刘亚学借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小强,刘亚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02执349号之三申请执行人程小强,男,1984年出生,汉族,住西安市。被执行人刘亚学,男,1981年出生,汉族,住西安市。程小强与刘亚学借款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新民初字第0430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程小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欠款100万元、诉讼费13042元及逾期利息。本院已依法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程小强与被执行人刘亚学达成以物抵债协议,被执行人刘亚学同意将其名下位于XX市XXX路与XX路XXXXX第X幢X单元XX层XXXX室(合同备案号为XXXXXX;预售证号:XXXX;幢号:X的房产来抵偿申请执行人程小强XX万元的欠款,剩余部分待被执行人有财产时再偿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刘亚学名下位于XX市XXX路与XX路交XXXXX第X幢X单元XX层XXXX室(合同备案号为XXXXX;预售证号:XXXX;幢号:X;刘亚学身份证号为:XXXXXXXX)的房产变更到申请执行人程小强名下(程小强身份证号XXXXXXX)。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康建平审判员 朱 评审判员 肖宏远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 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