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2301民初86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夏彬馨、张光贵、夏应芬诉楚雄彝族自治州中医院、永仁县人民医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楚雄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楚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彬馨,张光贵,夏应芬,永仁县人民医院,楚雄彝族自治州中医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云2301民初861号原告夏彬馨,女,1974年6月6日生,彝族。原告张光贵,男,1945年11月18日生,汉族。原告夏应芬,女,1946年4月14日生,汉族。被告永仁县人民医院。法定代表人苏美兰,该医院院长。被告楚雄彝族自治州中医院。法定代表人杨本雷,该医院院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夏彬馨、张光贵、夏应芬与被告永仁县人民医院、楚雄彝族自治州中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夏彬馨、张光贵、夏应芬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夏彬馨、张光贵、夏应芬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彬馨、张光贵、夏应芬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345.5元免交。审判长 段莉萍审判员 肖永立审判员 田林富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晓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