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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17民初87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李景泉与于春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景泉,于春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7民初870号原告李景泉,男,1972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宁河区。被告于春来,男,1957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东丽区。委托代理人赵万起,天津瀚洋律师事务律师。原告李景泉与被告于春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于春来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景泉撤回对被告于春来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 立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郑庆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