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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8民初131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8-28

案件名称

重庆市宇邦线缆有限公司与国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宇邦线缆有限公司,国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国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8民初1318号原告重庆市宇邦线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双龙湖街道两路工业园西区B12-1号地块,组织机构代码62218501-1。法定代表人陈宇峰,董事长。被告国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丹龙路18号附67号名义层第3层。负责人王家生,总经理。被告国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瀛海镇同义村。法定代表人肖中义。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宇邦线缆有限公司诉被告国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被告国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市宇邦线缆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宇邦线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宇邦线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149元减半收取4074.5元由原告重庆市宇邦线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张茹雪人民陪审员  潘光华人民陪审员  赖喜富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 怡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