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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181民初100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8-15

案件名称

纪军与陆和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纪军,陆和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181民初1009号原告:纪军,男,1970年3月13日出生,汉族,经商,住安徽省天长市。被告:陆和江,男,1965年11月1日出生,汉族,经商,住安徽省天长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纪军与被告陆和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因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判员  董春慧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 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