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181民初100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8-15
案件名称
纪军与陆和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纪军,陆和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181民初1009号原告:纪军,男,1970年3月13日出生,汉族,经商,住安徽省天长市。被告:陆和江,男,1965年11月1日出生,汉族,经商,住安徽省天长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纪军与被告陆和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因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判员 董春慧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 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