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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403执17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陈某某、朱某某与杨陵区杨陵街道办事处某某村民委员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某某,朱某某,杨陵区杨陵街道办事处某某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403执173号申请执行人陈某某,女,汉族,住杨陵区杨陵街道办事处某某村。申请执行人朱某某,女,汉族,住杨陵区杨陵街道办事处某某村。被执行人杨陵区杨陵街道办事处某某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路某某,该村委会主任。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某某、朱某某与被执行人杨陵区杨陵街道办事处某某村民委员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履行的义务为给付申请执行人土地补偿费共计20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50元及执行费2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全部案款20150元及执行费200元已执行到位,故本案依法做执行结案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于2016年3月7日作出的(2016)陕0403民初7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贾建鹏审 判 员  张艳萍代理审判员  李卫东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陈育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