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3401刑初1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10-19
案件名称
鲁茸此称非法持有枪支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香格里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香格里拉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鲁某某某
案由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香格里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云3401刑初16号公诉机关香格里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鲁某某某,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德钦县。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5年9月26日被香格里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香格里拉市人民检察院以香检公诉刑诉(2016)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鲁某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4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香格里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格茸拉姆、代理检察员陈泽先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鲁某某某到庭受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香格里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9月25日早上,被告人鲁某某某将其持有的一支枪放在×××号微型车后排座位下,并来到香格里拉城区。次日1时左右,鲁某某某在香格里拉市建塘镇大修厂心飞农布林卡酒吧玩时,与酒吧工作人员发生争执,被人劝离酒吧。1时45分左右,鲁某某某便从其微型车内将枪拿到酒吧内,被酒吧保安制服。1时53分左右,香格里拉市公安局建塘派出所民警赶到现场并依法扣留了该枪。经丽江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该枪支是以火药燃烧为动力发射弹丸的非制式枪支,具有致伤力。为证实上述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宣读和出示了以下证据:1.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受案回执、立案决定书、立案告知书;2.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情况说明;3.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随案移送清单、情况说明;4.户口证明、前科证明;5.抓获经过;6.证人李某某、巴某某某、潘某某、汪某某、阿某某的证言;7.被告人鲁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8.鉴定聘请书、鉴定文书(枪支检验鉴定书)、鉴定机构资格证书复印件、鉴定人资格证书复印件、鉴定意见通知书;9.辨认笔录、辩认照片;10.辩认笔录、辩认照片、被辨认人照片说明;11.DVD光盘一张。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鲁某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鲁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鲁某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并自愿认罪。本院对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的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被告人鲁某某某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来源合法、客观真实,证据间能够相互吻合、印证,对其证明效力本院予以确认,并作为定案的依据。综上,本院认定本案事实如下:2015年9月25日早上,被告人鲁某某某将其持有的一支枪放在×××号微型车后排座位下,并驾车来到香格里拉城区。次日1时左右,被告人鲁某某某在香格里拉市建塘镇大修厂心飞农布林卡酒吧玩时,与酒吧工作人员发生争执,被人劝离酒吧。1时45分左右,被告人鲁某某某便从其微型车内将枪拿到酒吧内,被酒吧保安制服。1时53分左右,香格里拉市公安局建塘派出所民警赶到现场并依法扣留了该枪。经丽江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该枪支是以火药燃烧为动力,发射弹丸的非制式枪支(射钉器改制),具有致伤力。本院认为,被告人鲁某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鲁某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本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对被告人鲁某某某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本院依法对其适用缓刑。综上,根据被告人鲁某某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鲁某某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涉案物品自制枪支一支,依法予以没收,由香格里拉市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依照相关规定处理;DVD光盘一张,随案作证据使用。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迪庆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宋 桂 秀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卓玛拉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