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481民初98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张庆辉与林碧华、朱信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庆辉,林碧华,朱信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481民初983号原告张庆辉,男,1957年10月12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安市。被告林碧华,女,1959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安市。被告朱信春,男,1953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庆辉与被告林碧华、朱信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庆辉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林碧华、朱信春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庆辉撤回对被告林碧华、朱信春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110元,减半收取2055元,保全费1520元,合计3575元,由原告张庆辉负担。审判员 徐建英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游璐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