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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刑终30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郭长霞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二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郭长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二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3刑终304号原公诉机关浙江省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郭长霞,无业。因本案于2015年2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温州市看守所。辩护人叶宏德,浙江人民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浙江省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法院审理洞头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郭长霞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一案,于2016年1月29日作出(2015)温洞刑初字第92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郭长霞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听取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以不开庭方式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2010年至2014年10月间,被告人郭长霞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口口相传的方式,在洞头区非法组织“经济互助会”4个,以高回报为诱饵,吸收徐某、陈某甲、方某乙等社会不特定对象参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共计29026944元。期间,郭长霞还参与他人组织的经济互助会,并通过标会形式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共计38419047元。具体如下:1、2010年9月7日,郭长霞组织了一个300元AB组经济互助会,包括会主共138会,已运行104会,郭长霞作为会脚均已得会,每个活会会脚累计应会支出22116元,郭长霞在该会中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共计751944元。2、2013年5月8日,郭长霞组织了一个1000元5组经济互助会,包括会主共106会,已运行40会,郭长霞作为会脚尚有3会未得,每个活会会脚累计应会支出71450元,郭长霞在该会中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共计4715700元。3、2013年8月10日,郭长霞组织了一个1万元3组经济互助会,包括会主共71会,已运行34会,郭长霞作为会脚均已得会,每个活会会脚累计应会支出341700元,郭长霞在该会中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共计12642900元。4、2013年11月27日,郭长霞组织了一个1万元3组经济互助会,包括会主共71会,已运行20会,郭长霞作为会脚尚有1会未得,每个活会会脚累计应会支出248100元,郭长霞在该会中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共计10916400元。5、郭长霞参加林某戊于2013年5月16日组织的300元3组经济互助会,在该互助会中标得会钱共计47400元。6、郭长霞参加林某戊于2013年3月1日组织的500元AB组经济互助会,在该互助会中标得会钱共计51760元。7、郭长霞参加杨某乙于2011年3月1日组织的300元经济互助会,在该互助会中标得会钱共计68235元。8、郭长霞参加杨某乙于2011年7月1日组织的300元经济互助会,在该互助会中标得会钱共计85990元。9、郭长霞参加甘某甲和许某乙于2013年11月22日组织的1万元3组经济互助会,在该互助会中标得会钱共计1094400元。10、郭长霞参加方某乙于2013年5月8日组织的6000元2组经济互助会,在该互助会中标得会钱共计246000元。11、郭长霞参加方某乙于2013年10月10日组织的1万元经济互助会,在该互助会中标得会钱共计1268640元。12、郭长霞参加陈某己于2010年9月25日组织的200元经济互助会,在该互助会中标得会钱共计102395元。13、郭长霞参加陈某己于2011年6月25日组织的300元经济互助会,在该互助会中标得会钱共计131770元。14、郭长霞参加陈某己于2012年12月2日组织的1万元经济互助会,在该互助会中标得会钱共计415000元。15、郭长霞参加陈某己于2013年4月10日组织的500元经济互助会,在该互助会中标得会钱共计32920元。16、郭长霞参加郭某丁于2013年5月1日组织的300元AB组经济互助会,在该互助会中标得会钱共计30960元。17、郭长霞参加郭某丁于2011年6月18日组织的300元经济互助会,在该互助会中标得会钱共计12955元。18、郭长霞参加郭某丁于2011年3月3日组织的200元经济互助会,在该互助会中标得会钱共计12920元。19、郭长霞参加郭某丁于2010年7月1日组织的200元经济互助会,在该互助会中标得会钱共计35432元。20、郭长霞参加郭某丁于2010年3月22日组织的200元经济互助会,在该互助会中标得会钱共计36302元。21、郭长霞参加郭某丁于2009年5月8日组织的200元经济互助会,在该互助会中标得会钱共计26555元。22、郭长霞参加郭某丁于2009年9月21日组织的200元经济互助会,在该互助会中标得会钱共计53052元。23、郭长霞参加郭某丁于2010年9月11日组织的200元经济互助会,在该互助会中标得会钱共计50215元。24、郭长霞参加郭某丁于2011年3月16日组织的300元经济互助会,在该互助会中标得会钱共计15540元。25、郭长霞参加郭某丁于2010年4月5日组织的200元经济互助会,在该互助会中标得会钱共计36448元。26、郭长霞参加倪某乙于2010年7月6日组织的10万元排会经济互助会,在该互助会中标得会钱共计100300元。27、郭长霞参加陈某庚于2011年8月10日组织的300元AB组经济互助会,在该互助会中标得会钱共计96800元。28、郭长霞参加吕某丙于2014年7月2日组织的5万元经济互助会,在该互助会中标得会钱共计887000元。29、郭长霞参加侯丽云于2010年3月10日组织的300元经济互助会,在该互助会中标得会钱共计17850元。30、郭长霞参加侯丽云于2008年11月15日组织的300元经济互助会,在该互助会中标得会钱共计24280元。31、郭长霞参加林某庚于2014年6月15日组织的1万元经济互助会,在该互助会中标得会钱共计265000元。32、郭长霞参加林某庚组织的6000元经济互助会,在该互助会中标得会钱共计153600元。33、郭长霞参加杨某丁于2012年1月1日组织的2000元经济互助会,在该互助会中标得会钱共计37950元。34、郭长霞参加甘某乙于2012年5月1日组织的300元经济互助会,在该互助会中标得会钱共计24080元。35、郭长霞参加郭某庚于2012年12月10日以吴银飘名义组织的300元经济互助会,在该互助会中标得会钱共计64505元。36、郭长霞参加杨某戊于2013年11月8日组织的300元2组经济互助会,在该互助会中标得会钱共计33820元。37、郭长霞参加郭某辛组织的5万元经济互助会,在该互助会中标得会钱共计52500元。38、郭长霞参加郭某辛组织的200元经济互助会,在该互助会中标得会钱共计31045元。39、郭长霞参加郭某辛组织的200元经济互助会,在该互助会中标得会钱共计10990元。40、郭长霞参加吕某乙能组织的经济互助会,在该互助会中标得会钱共计648600元。41、郭长霞参加吕某乙能组织的300元2组经济互助会,在该互助会中标得会钱共计126400元。42、郭长霞参加吕某乙能组织的1万元2组经济互助会,在该互助会中标得会钱共计399600元。43、郭长霞参加吕某乙能组织的1000元3组经济互助会,在该互助会中标得会钱共计189480元。44、郭长霞参加陈某甲组织的1000元2组经济互助会,在该互助会中标得会钱共计156030元。45、郭长霞参加陈某甲组织的300元2组经济互助会,在该互助会中标得会钱共计162000元。46、郭长霞参加陈某甲组织的经济互助会,在该互助会中标得会钱共计120000元。47、郭长霞参加许某甲组织的100元4组经济互助会,在该互助会中标得会钱共计109100元。48、郭长霞参加许某甲组织的1万元2组经济互助会,在该互助会中标得会钱共计352000元。49、郭长霞参加许某甲组织的300元2组经济互助会,在该互助会中标得会钱共计38400元。50、郭长霞参加许某甲组织的300元2组经济互助会,在该互助会中标得会钱共计177320元。51、郭长霞参加杨某甲组织的1000元经济互助会,在该互助会中标得会钱共计58500元。52、郭长霞参加杨某甲组织的200元2组经济互助会,在该互助会中标得会钱共计74200元。53、郭长霞参加杨某甲组织的300元经济互助会,在该互助会中标得会钱共计55800元。54、郭长霞参加林某丙组织的1万元3组经济互助会,在该互助会中标得会钱共计735000元。55、郭长霞参加陈某丙于2013年10月6日组织的1万元3组经济互助会,在该互助会中标得会钱共计1230000元。56、郭长霞参加倪某甲组织的2000元5组经济互助会,在该互助会中标得会钱共计385800元。57、郭长霞参加黄某甲组织的1万元3组经济互助会,在该互助会中标得会钱共计786300元。58、郭长霞参加黄某甲组织的1万元3组经济互助会,在该互助会中标得会钱共计800700元。59、郭长霞参加黄某甲组织的1万元2组经济互助会,在该互助会中标得会钱共计705000元。60、郭长霞参加黄某甲组织的300元经济互助会,在该互助会中标得会钱共计212400元。61、郭长霞参加黄某甲组织的500元经济互助会,在该互助会中标得会钱共计130400元。62、郭长霞参加叶元香于2010年10月1日以李裕远名义组织的200元经济互助会,在该互助会中标得会钱共计21720元。63、郭长霞参加叶元香于2011年8月25日组织的300元经济互助会,在该互助会中标得会钱共计人民币58820元。64、郭长霞参加陈某戊于2013年12月23日组织的5万元经济互助会,在该互助会中标得会钱共计968000元。65、郭长霞参加郭某丙云组织的1000元3组经济互助会,在该互助会中标得会钱共计110520元。66、郭长霞参加郭某丙云组织的300元经济互助会,在该互助会中标得会钱共计32960元。67、郭长霞参加王某甲组织的1万元3组经济互助会,在该互助会中标得会钱共计2431200元。68、郭长霞参加王某甲组织的300元4组经济互助会,在该互助会中标得会钱共计240000元。69、郭长霞参加王某甲组织的300元4组经济互助会,在该互助会中标得会钱共计93200元。70、郭长霞参加王某甲组织的2万元经济互助会,在该互助会中标得会钱共计320000元。71、郭长霞参加何某组织的经济互助会,在该互助会中标得会钱共计50400元。72、郭长霞参加柯海棠组织的4.2万元经济互助会,在该互助会中标得会钱共计73500元。73、郭长霞参加柯海棠组织的经济互助会,在该互助会中标得会钱共计600000元。74、郭长霞参加柯海棠组织的经济互助会,在该互助会中标得会钱共计246000元。75、郭长霞参加许海疆组织的300元AB组经济互助会,在该互助会中标得会钱共计19424元。76、郭长霞参加叶某甲组织的经济互助会12个,在这12个互助会中标得会钱共计8151790元。77、郭长霞参加郭某甲组织的5万元经济互助会,在该互助会中标得会钱共计866000元。78、郭长霞参加郭某甲组织的5万元经济互助会,在该互助会中标得会钱共计996000元。79、郭长霞参加郭某甲组织的(1-3组)经济互助会,在该互助会中标得会钱共计1176000元。80、郭长霞参加郭某甲组织的5万元经济互助会,在该互助会中标得会钱共计992500元。81、郭长霞参加郭某甲组织的5万元经济互助会,在该互助会中标得会钱共计1420000元。82、郭长霞参加郭某甲组织的(1-3组)经济互助会,在该互助会中标得会钱共计2478000元。83、郭长霞参加刘海艳组织的1万元经济互助会,在该互助会中标得会钱共计478000元。84、郭长霞参加刘海艳组织的1000元经济互助会,在该互助会中标得会钱共计117060元。85、郭长霞参加刘海艳组织的300元AB组经济互助会,在该互助会中标得会钱共计63060元。86、郭长霞参加刘海艳组织的300元经济互助会,在该互助会中标得会钱共计111125元。87、郭长霞参加苏爱连组织的1000元5组经济互助会,在该互助会中标得会钱共计325550元。88、郭长霞参加苏爱连组织的300元3组经济互助会,在该互助会中标得会钱共计51300元。89、郭长霞参加蔡秋花组织的2万元经济互助会,在该互助会中标得会钱共计290000元。90、郭长霞参加林海娃组织的300元经济互助会,在该互助会中标得会钱共计58560元。91、郭长霞参加林海娃组织的3900元经济互助会,在该互助会中标得会钱共计50700元。92、郭长霞参加夏燕菜组织的300元经济互助会,在该互助会中标得会钱共计83850元。93、郭长霞参加汪爱贞组织的200元AB组经济互助会,在该互助会中标得会钱共计16800元。94、郭长霞参加苏丽蓉组织的200元2组经济互助会,在该互助会中标得会钱共计76500元。95、郭长霞参加苏丽蓉组织的300元经济互助会,在该互助会中标得会钱共计43664元。96、郭长霞参加刘岁菜组织的300元经济互助会,在该互助会中标得会钱共计22605元。97、郭长霞参加吴某乙组织的1000元AB组经济互助会,在该互助会中标得会钱共计935100元。98、郭长霞参加王某己于2010年1月5日组织的300元AB组经济互助会,在该互助会中标得会钱共计66500元。99、郭长霞参加李某乙于2013年11月17日组织的2万元2组经济互助会,在该互助会中标得会钱共计675000元。100、郭长霞参加叶某乙于2012年9月1日组织的1万元经济互助会,在该互助会中标得会钱共计300000元。二、集资诈骗2014年11月至12月间,被告人郭长霞明知自己无偿还能力,仍非法组织2个5万元经济互助会,以高息回报为诱饵,吸收方某乙、黄某丙等40余名社会不特定对象参会,骗取集资款共计780000元。期间,郭长霞还在参与的他人组织的经济互助会中标得会钱共计1753500元,骗取集资款共计912404元。具体如下:1、2014年11月3日,郭长霞组织了一个5万元经济互助会,吸收方某乙、黄某丙等20余名社会不特定对象参会,包含会主共计41会,该会运行2会后停止。期间,郭长霞骗取集资款共计480000元。2、2014年11月16日,郭长霞组织了一个5万元经济互助会,吸收方某乙、黄某丙等20余名社会不特定对象参会,包含会主共计41会,该会运行1会后停止。期间,郭长霞骗取集资款共计300000元。3、郭长霞参加郭某丁于2011年10月15日组织的300元经济互助会,在该互助会中于2014年11月15日标得会钱17260元,骗取集资款共计9390元。4、郭长霞参加郭某丁于2011年3月16日组织的300元经济互助会,在该互助会中于2014年11月16日标得会钱17100元,骗取集资款共计7620元。5、郭长霞参加林某戊于2013年5月16日组织的300元3组经济互助会,在该互助会中于2014年12月16日标得会钱49020元,骗取集资款共计21600元。6、郭长霞参加王某庚于2010年8月5日组织的200元3组经济互助会,在该互助会中于2014年11月20日标得会钱68280元,骗取集资款共计34740元。7、郭长霞参加陈月兰于2014年5月10日组织的1万元AB组经济互助会,在该互助会中于2014年11月10日标得会钱361800元,骗取集资款共计285660元。8、郭长霞参加叶某丙于2014年7月18日组织的2万元经济互助会,在该互助会中于2014年11月3日标得会钱441000元,骗取集资款共计126400元。9、郭长霞参加甘某乙于2013年5月15日组织的300元2组经济互助会,在该互助会中于2014年12月1日标得会钱39840元,骗取集资款共计5080元。10、郭长霞参加甘某乙于2012年5月1日组织的300元经济互助会,在该互助会中于2014年11月15日标得会钱25000元,骗取集资款共计1554元。11、郭长霞参加杨某戊于2014年6月27日组织的300元10组经济互助会,在该互助会中于2014年12月12日标得会钱105800元,骗取集资款共计39600元。12、郭长霞参加杨某戊于2014年11月8日组织的500元10组经济互助会,在该互助会中于2014年12月8日标得会钱151100元,骗取集资款共计100150元。13、郭长霞参加陈某戊于2014年4月9日组织的3万元经济互助会,在该互助会中于2014年12月9日标得会钱477300元,骗取集资款共计280610元。另查明,郭长霞造成众多被害人损失已经“洞头区处置办”清算确认的债务金额为17187738.58元,其名下房产、车辆拍卖所得1551704元已进入处置办专户。案发后,郭长霞经电话传唤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原审法院对被告人郭长霞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九个月,并处罚金90000元,以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50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140000元;责令被告人郭长霞退赔全部违法所得,返还各被害人。郭长霞及其辩护人上诉提出,郭长霞的行为不构成集资诈骗罪。(一)郭长霞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故意。(1)在资金正常运转的情况下,郭长霞的组会、应会资金可以平衡;审计报告表明郭长霞债务金额17187738.58元,债权金额16304031.14元,两者相差仅883707.44元,不会必然导致集资款无法返还。(2)由于互助会的会钱利息不断上浮,标会变得困难,导致资金紧张;郭长霞认为资金紧张仅为一时困难,故组织了2个5万元的互助会,目的是把资金运转起来,恢复各互助会的运转,收过来的钱也用于应会支出,以平衡债权债务。(3)郭长霞作为会脚的集资诈骗指控中,其于2010年至2013年间开始参会,后标会是为了弥补亏损,所得款项用于应会,且其中有些会主还欠郭长霞会钱,不能认定为非法占有目的。(二)郭长霞客观上没有实施诈骗行为。(1)互助会在洞头历史悠久,会主、会脚均为洞头民众,其对互助会的运行模式和风险均有清醒地认识,为了获取高额回报而自愿参加,没有被骗,也没有错误认识。(2)互助会因部分会脚不如期交纳会钱才导致停会,如期交费应会钱是会脚履行事先约定的义务,不属于因错误认识而支付会钱被骗的情形。(三)一审判决对郭长霞定集资诈骗罪,定性较同类案件不同,量刑较同类型案件畸重,罪刑不相适应。综上,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经二审审理查明,在上诉人郭长霞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事实部分,一审判决认定的第2节中,郭长霞在该会中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共计4501350元(一审判决认定为4715700元);相应地,郭长霞作为会主,吸收徐某、陈某甲、方某乙等社会不特定对象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共计28812594元(一审判决认定为29026944元)。在一审认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第4节中,该会已运行27会(一审认定已运行20会)。一审判决将这三处数额分别认定为4715700元、29026944元、20会,系计算、表述错误,本院予以纠正。其余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认定上述事实,有被害人吕某乙能、张某乙、林某乙、陈某甲、徐某、吕某丙、柯某、许某甲、方某甲、许某乙、陈某乙、林某丙、陈某丙、张某丙、林某丁、黄某甲、陈某丁、吕某丁、杨某甲、倪某甲、陈某戊、黄某乙、黄某丙、陈某己、王某戊、郭某乙、甘某甲、杨某乙、方某乙、林某戊、李某乙、王某己、叶某乙、郭某丙、何某、郭某丁、王某庚、陈某庚、叶某丙、倪某乙、郭某戊、李某丙、汪某甲、汪某乙、汪某丙、汪某丁、刘某甲、苏某、黄某丁、杨某丙、林某己、王某辛、候某甲、刘某乙、吴某甲、候某乙、王某壬、叶某丁、陈某辛、张某丁、陈某壬、叶某戊、梁某、曾某、杨某丁、林某庚、郭某丙云、吴某乙、陈某癸、王某癸、郭某己、王某子、杨某戊、甘某乙、郭某庚、郭某辛、陈月兰的陈述,证人王某甲、郭某甲、庄某、叶某甲、林某甲、王某乙、李某甲、张某甲、王某丙、柳某、吕某甲、王某丁的证言,会单、情况说明、债权债务清算确认书、温州瓯江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审计报告,银行交易明细、公告、关于郭长霞资产调查材料、关于郭长霞资产登记及处置情况说明,关于协助处置人寿保险退保的函及财产处置情况、谅解书、归案说明、身份证明以及被告人郭长霞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证据间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上诉人郭长霞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以民间“经济互助会”形式,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公众存款共计6700余万元,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上诉人郭长霞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明知自己已经没有偿还能力的情况下,仍以高息回报为诱饵,骗取集资款共计169万余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又构成集资诈骗罪,应予数罪并罚。在2014年11月至12月间,洞头互助会已经大面积出现应会会钱支付不能,郭长霞在明知自己也已经无力支付互助会应会会钱的情况下,仍隐瞒真实状况,不计后果地组织互助会或参与标会,以此获取他人款项,数额巨大,可以认定有欺骗行为和非法占有目的,构成集资诈骗罪,相关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原判鉴于郭长霞有自首情节,并能积极配合债务清算,取得部分被害人的谅解,已予从轻处罚;但由于郭长霞集资诈骗数额超过数额巨大标准不多,原判对集资诈骗罪给予从轻处罚幅度体现不够,可予减轻处罚。原判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量刑适当,予以维持;对集资诈骗罪量刑偏重,予以改判,适当减轻处罚,相关上诉意见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二条、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维持浙江省洞头区人民法院(2015)温洞刑初字第92号刑事判决书主文第二项,即责令被告人郭长霞退赔全部违法所得,返还各被害人。二、撤销浙江省洞头区人民法院(2015)温洞刑初字第92号刑事判决书主文第一项,即被告人郭长霞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九个月,并处罚金90000元;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50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140000元。三、上诉人郭长霞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九个月,并处罚金90000元;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50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40000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2月4日起至2025年8月3日止)。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杨国智审 判 员  周永富代理审判员  陈小希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蒋 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