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605民初649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8-01-02
案件名称
张某与郭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郭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605民初6490号原告:张某,女,1964年11月25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被告:郭某,男,1962年8月25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本院于2016年4月18日受理原告张某与被告郭某离婚纠纷一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2016年4月21日,原告以与被告庭外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宣判之前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本案以撤诉方式结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原告已预),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郭焕桃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郭明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