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581民初26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张自愿与泉州市振华涂装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自愿,泉州市振华涂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81民初268号原告张自愿,男,1965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水县。被告泉州市振华涂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石狮市。法定代表人邱智勇,该公司总经理。委托王培军,福建中德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自愿诉被告泉州市振华涂装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以欲通过其它途径解决纠纷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自愿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自愿负担。审 判 长 李美好代理审判员 陈伟莲人民陪审员 吴文良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黄绍颖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