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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402执恢240-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7-01-25

案件名称

张某与左某债务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左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402执恢240-1号申请执行人张某,男,汉族。被执行人左某,男,汉族。张某与左某债务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咸秦茂法民初字(96)第03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判令:左某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一次性返还张某砖款6000元及利息(利率按照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计息时间从1995年9月1日起至还清款之日止)。诉讼费200元,打印资料费60元,由左某承担。上述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被执行人还应承担利息420元。本案执行费5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左某银行存款6730元或者扣留、提取其收入、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贺轶材审 判 员  王同文代理审判员  胥保良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沙连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