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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都秦民初字第65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张春荣与乐洪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春荣,乐洪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都秦民初字第658号原告张春荣,居民。委托代理人卢红,江苏腾飞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乐洪进,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春荣与被告乐洪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春荣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春荣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春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张春荣负担。审 判 长  卢建娅人民陪审员  韦定坤人民陪审员  刘 芬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胡 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