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526民初66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乔某与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乔某,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526民初668号原告乔某,农民。被告赵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乔某诉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乔某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乔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乔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乔某负担。审判员 刘顺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兵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