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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329执21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刘燕与李仕军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余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燕,李仕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余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黔0329执215号申请人刘燕,女,重庆市潼南县人。被执行人李仕军,男,贵州省余庆县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黔0329民初403号民事调解书,受理了刘燕申请执行李仕军离婚纠纷一案。执行内容为:由李仕军支付刘燕30000元。现查明,被执行人李仕军外出无法联系,暂时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同意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黔0329民初40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出现或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申请人可凭本裁定书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王雪松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彭 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