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422民初6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徐学华与李金英、范晓宁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学华,李金英,范晓宁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22民初61号原告徐学华。被告李金英(李英)。被告范晓宁,与李金英系夫妻关系。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学华诉被告李金英、范晓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提供相应担保,经审查,原告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裁定如下:将被告范晓宁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枣庄山亭支行的账户62×××13内的银行存款6万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16年4月22日起至2017年4月2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但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董长胜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辛凤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