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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22民初6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徐学华与李金英、范晓宁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学华,李金英,范晓宁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22民初61号原告徐学华。被告李金英(李英)。被告范晓宁,与李金英系夫妻关系。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学华诉被告李金英、范晓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提供相应担保,经审查,原告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裁定如下:将被告范晓宁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枣庄山亭支行的账户62×××13内的银行存款6万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16年4月22日起至2017年4月2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但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董长胜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辛凤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