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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321执57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安徽怀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陈伟、陈同美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怀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陈伟,陈同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321执573号申请执行人:安徽怀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安徽怀远农村合作银行),住所地安徽省怀远县涡北新城区。法定代表人:顾平,该××董事长。被执行人:陈伟,居民。被执行人:陈同美,退休职工。申请执行人安徽怀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陈伟、陈同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全部在线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09)怀民二初字第0022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许业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孙兴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