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321执57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安徽怀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陈伟、陈同美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怀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陈伟,陈同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321执573号申请执行人:安徽怀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安徽怀远农村合作银行),住所地安徽省怀远县涡北新城区。法定代表人:顾平,该××董事长。被执行人:陈伟,居民。被执行人:陈同美,退休职工。申请执行人安徽怀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陈伟、陈同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全部在线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09)怀民二初字第0022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许业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孙兴丽 来源: